南通市中医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南通市中医药学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南通市中医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及相关人员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单位;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中医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我市发展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广大中医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实施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中医药学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中医药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中医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卫生工作及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崇尚医德和社会公德,弘扬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优良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南通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通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江苏省中医药学会的业务指导。挂靠南通市卫生局。
    第六条 本会地址在江苏省南通市青年中路109号(市医学会办公室内),邮政编码22600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开展中医药学术交流,组织重点中医药学术课题的探讨、论证和科学考察活动,发展与中医药学机关学术团体间的友好交流与协作;
    二、开展医学继续教育,鼓励和组织会员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会员及广大中医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技术水平;
    三、普及中医药学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中医药学知识水平和增强自我保健意识;
    四、加强同国外中医药学学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间的中医药学术交流;
    五、开展全市中医药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承办政府各部门委托的工作,向省及国家有关部门推荐中医药科技成果奖励项目;
    六、积极推广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七、评选和奖励优秀中医药医药卫生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培养和举荐中医药人才,奖励优秀中医药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
八、向党和政府反映中医药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第八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荣誉会员。
    第九条 各类会员的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条件
    1 、中医药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及其以上职称者;
    2、从事与中医药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医疗、预防、卫生、教育、科研等的管理工作者;
    4、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本会会员条件者,可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条件
凡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与社团,以及医药产品生产企业单位,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荣誉会员条件
对我市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中医药工作者,或为本会发展提供赞助的非医学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或对促进我市对外友好合作交流作出重要贡献者。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按照章程规定的个人会员条件审核批准,统一发证,并报江苏省中医药学会备案。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后批准。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惠获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四、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自觉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经本会提示后仍未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者,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凡触犯法律、被判刑、剥夺公民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审查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修订并通过本会章程;
    三、选举新一届理事会,推选名誉会长及决定授予荣誉称号等;
    四、通过提案和决议;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八、审批新建专业委员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通过民主协商,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选举秘书长一人,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一人,名誉会长列席本会理事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专业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报南通市科学技术协会、南通市民政局、南通市卫生局备案,其正式名称为“南通市中医药学会××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经民主选举产生报本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个人、团体)的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单位、机构、团体的捐赠;
    三、有关部门及挂靠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仅用于本会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
    一、本会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科技社团的财经法规和制度。
    二、本会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三、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组织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本团体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通过,报南通市科协和市卫生局审核同意,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通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和挂靠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第九届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南通市中医药学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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